2018年4月1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
近年来,我省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2017年,全省老年人达到2100多万,其中约61%的老年人需要医疗护理服务。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长期照护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有920家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开放养老床位数约5.4万张。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可以统筹医疗、医药、医保资源与养老、养生、养病服务全面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化、全覆盖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和专业化、全方位的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通知》要求,下一步工作中,山东省各地市要切实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
大力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四)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五)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活动区域、床位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出现医疗与养老床位混用现象。
加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政策宣传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破除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本文来源:山东卫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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