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0-02-19发布日期: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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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青政办字[2020]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全面提升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1年年底,全市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建成1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城乡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1.6万张,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形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青岛模式”。

二、工作任务

202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全面推开,同时兼顾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的各个街道。2021年完成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农村镇驻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开展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2020年3月底前)。由各区(市)政府负责,通过新建小区配建、与辖区星级养老机构合作、租赁闲置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切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方式,落实合适的房屋资源,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载体设施。产权为街道的房屋资源,由街道免费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产权为其他市场主体的房屋资源,由市、区(市)两级给予租赁补贴。

2.确定运营组织(2020年4月-5月)。采取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的方式,选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支持我市五星级养老机构全面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同时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养老品牌,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尽快完成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须具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资质。原则上同一街道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1家组织负责运营,每个区(市)选取2-3家组织负责辖区各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2020年6月-12月)。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主,所在街道、社区配合,组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签约,2020年年底前,参与行动计划的街道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8000张,2021年新签约5000张。

(二)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2021年3月底前)。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实现区(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将闲置的农村镇级敬老院打造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镇级敬老院已拆迁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安排房屋设施,确需租赁的,由市、(市)区两级给予租赁补助。

2.确定运营组织(2021年3月-6月)。采取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的方式,选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支持我市五星级养老机构全面开展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同时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养老品牌开展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2021年6月-12月)。以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主,所在镇、村配合,组织开展农村家庭养老床位签约。2021年年底前,参与行动计划的镇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3000张。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开会调度,实行挂图作战,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量化指标,压实责任,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落实资金奖补。实施“当年建,次年补”的先建后补奖补政策,市对区(市)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强化激励引导。两年行动计划结束后,根据工作完成量,评选3-5个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区(市),表扬一批先进镇(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星企业及优秀养老护理员,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营造浓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氛围。

青政办字【202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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