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
要点:
1.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
1)放宽举办主体要求。
2)放宽服务领域要求
-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3)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4)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
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5)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
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
征求意见稿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2014-1-22
要点:
1.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医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条件:
-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
-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未在医疗机构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
-
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医师,可以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或医疗集团内部的医疗机构间,开展多点执业。
3.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24号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5-13
要点:
1.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2.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
放宽准入条件,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
3.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
-
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
-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要点:
1.人才培养
-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推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
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2. 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
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
-
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
推动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责任制,逐步实现签约服务。
-
允许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
-
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
3.医养结合
-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
27号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7-22
要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11-26
要点:
1,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3,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
4,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