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养老”现象与新型养老文化构建 - 2019中国(青岛)国际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博览会_青岛老博会官网_老龄产业展

10月28日重阳节来临之际,《新女学周刊》特邀专家撰稿,关注农村养老问题。本文认为,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变革为“女儿养老”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女儿已和儿子同样甚至更多地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传统养老文化的堕距效应,父系继嗣和财产继承制度并未消失,女儿与儿子的赡养角色不对等,性别不公现象明显。为此,应推动建立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新型养老文化以弥补传统养老文化造成的困境。
  “女儿养老”是伴随着中国农村社会变革出现的社会现象。“女儿养老”并非指儿子不再承担养老责任,而是指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相比,女儿和儿子同样甚至更多地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农村“女儿养老”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变革为女儿养老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计划生育、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等一系列社会历史事件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民家庭的人口结构和性别结构。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女儿成为农村家庭养老的重要资源。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型,一个子辈、两个父辈、四个祖辈的家庭占我国全部家庭户数的1/4还多,并且1/3以上的农村家庭中没有男孩只有女孩,这使得女儿成为养老的重要资源。
  其次,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农村家庭养老中出现儿子缺位现象,已婚女性被迫上升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中国人民大学《农民工进城的社会问题》课题组调查发现,农民工中男性占78.64%,女性为21.36%。外流的女性劳动力主要是未婚者居多,男性则不受婚姻状态的限制。这种差异将导致男性严重的角色缺位,已婚女性被迫上升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再次,农村女性主体性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断消解着娘家与婆家之间的壁垒,释放出出嫁女儿对原生家庭的情感偏好。改革开放后,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推进,女性主体性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消解着传统养老文化所设定的娘家与婆家之间的壁垒,释放出出嫁女儿对原生家庭的情感偏好。法律知识的普及促进了已婚女性现代赡养意识的萌发。已婚女性不再甘心像传统媳妇那样只赡养公婆而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认识到赡养公婆是基于传统民间习俗所赋予的道德性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法定义务,也符合人之常情,是基于血缘和亲情的行为。
  最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已婚女性支配家庭财产现象越来越普遍,增强了已婚女性作为女儿的养老意愿和养老能力。男性劳动力的外流,使得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增强,有了更多可支配的资源;农村家庭向以横向夫妻关系为主轴转变,也使得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和地位上升;农村基本以女性为主导的婚姻市场更强化了儿媳妇的地位。这都使得已婚女性作为女儿,在父母赡养上所起的作用不逊色于甚至超过儿子。女儿不仅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支持,也能和儿子一样为父母提供根本性的经济支持。农村居住条件及通讯、交通条件的改善,也消解了出嫁女与原生家庭的空间阻隔,为其履行赡养义务提供了条件。
 
  与男性相比,已婚女性赡养行为有其独特之处
 
  虽然已婚女性越来越多地与儿子一样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在农村,已婚女性赡养父母的行为依然有独特之处,呈现出明显的性别差异,尽管这种性别差异正在慢慢消失。
  在赡养方式上,已婚女性多以“回娘家”探望父母的方式尽孝,有条件的也会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照料,但是否把父母接到家里来,则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是否自愿,而不是刚性义务;儿子则以“轮养”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时间上,儿子在父母需要赡养时才承担起赡养责任,赡养父母的时间界限比较明显,已婚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时间界限比较模糊,在父母还不需要赡养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以女儿特有的细腻,关心起父母的生活。北京大学曾毅教授通过对我国23省历时十年的跟踪调查发现,女儿参与家庭养老可以让老人保持良好的认知能力,建立更和谐的家庭关系。女儿养老也提升了女儿在家庭中的工具性价值,消解农村“根文化”残痕,农民生活的意义世界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女儿和儿子赡养角色不对等,存在性别不公正
 
  由于父权制养老伦理的文化堕距效应,父系继嗣和财产继承制度并未消失,这使得女儿与儿子的赡养角色存在不对等。
  首先,女儿养老在强化了出嫁女儿赡养义务的同时却继续剥夺着其继承财产的权利。改革开放前,已婚女性只以儿媳妇的角色赡养公婆,既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又不继承父母财产。这种风俗习惯与传统的婚居模式相适应,尽管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合乎情理,尽管“不平等”却“对等”,在“不平等”中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证了出嫁女儿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改革开放后,已婚女性兼顾娘家和婆家双方老人的养老,尽管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却不能或很难继承父母财产。一方面,按照农村习惯,女儿出嫁后就已经成了“外人”,父母财产与女儿无关。另一方面,出嫁女儿也很难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对农民来说,房屋算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但农民的房子很难变卖折价,且宅基地使用权与村民身份联系在一起,村民身份的标志就是是否有村里的户口。出嫁女儿出嫁后一般都把户口迁到婆家,已经不是村里人了。这对出嫁女儿来说,权利与义务就是不一致的了,在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却“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这不仅“不平等”,而且也不“对等”。
  其次,已婚女性和已婚男性在双方家庭养老中扮演的角色及受风俗习惯约束的程度也是不对等的。已婚女性作为女儿和儿媳妇在赡养父母和公婆中受法律和习俗双重制约,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赡养公婆是约定俗成的民间性义务。已婚男性作为儿子赡养自己的父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风俗习惯,作为女婿则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也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民间风俗习惯。对于已婚的男女双方来说,这既是不“对等”的,也是“不平等”的,长此以往会日久生怨,影响家庭团结。这表明,传统养老文化已滞后于家庭养老的实践。
 
  应推动建立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新型养老文化
 
  传统养老伦理已不适应“女儿养老”这一新现象,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女儿参与父母养老之后新出现的家庭问题。因此,培育新型养老文化来弥补传统养老文化造成的困境,推动建立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新型养老文化势在必行。
  新型养老文化在逻辑上需消解传统性别制度建构的女儿养老悖论,强调儿子和女儿一样,其作为养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是统一的,既不能否认出嫁女儿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能否认出嫁女儿作为儿媳妇孝敬公婆的道德意义。已婚男性要和已婚女性一样,彼此在对方原生家庭中扮演对等的角色,既要强化已婚男性作为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又要强化已婚男性作为女婿孝敬岳父母的道德价值和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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