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等15地制定老年医疗服务具体方案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15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制定老年医疗服务具体方案,试点时间为2022年1到12月。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将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探索多元服务模式通知提到,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

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开展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加老年护理专业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

同时,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

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除了对人员培训和服务模式提出要求外,通知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等作出规定。

一是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二是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是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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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护理行业发展国家卫健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曾表示,我国老年人大多数居家和社区养老,形成“9073”的格局,即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支持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4亿人,占总人口数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67亿人,占总人口数11.9%。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对专业医疗、护理、康复、药学、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部分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对居家医疗服务需求非常迫切。

另据统计,目前我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仅30万名,养老护理存在巨大缺口。

2019年9月底,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民政、人社部门积极探索,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山东等地相继推出养老服务培训补贴制度,广东、浙江、陕西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制度,上海、四川、甘肃等地则推出了养老服务专业大学生学费减免制度。

2020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为470多万,较2015年的324万,增长45%。

按照规划,我国到“十四五”末,护士数量再增加70万到100万。“十四五”期间,护理服务除了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还要贴近社会,从医院向下延伸到社区和家庭,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

围绕老年护理,近年来新政频发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表示,一方面针对居家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把护理服务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家庭中;另一方面,也是当前最短缺的,急需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的,就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护理员职业队伍。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动护理行业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此次通知的下发,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为老年人办实事,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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