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郑秉文:
加快补齐养老保险“三支柱”短板
“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既可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还能减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日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相对短板亟待补齐。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截至201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9亿人,积累基金4.6万多亿元。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经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职业年金正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积累基金估计也有几千亿元了。”郑秉文说。
不过郑秉文也坦言,目前企业年金参与人数太少,扩大参与率仍是当前甚至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企业年金面对的一个最大挑战。
“总的来看,当前‘第一支柱’突飞猛进,‘第二支柱’积极跟进,‘第三支柱’仍是相对短板。”郑秉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养老保障体系不同层次和多个支柱的组合本身就是“政府+市场”的混合体,其题中应有之意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比如,如果过度倚重“第一支柱”,轻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就是重政府、轻市场的表现,反之亦然。这都意味着“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之间发展失衡,意味着在社保体系建设中没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在确保‘第一支柱’基础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创新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适时调整养老保障‘三大支柱’的结构比重,显得至关重要。”郑秉文说。
此次两会,郑秉文共带来了四个提案,分别是《积极应对老龄化,建立“三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建议》、《尽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精算报告制度的建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尽快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建议》。其中关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提案主要针对的就是“第三支柱”。
“10年来,商业养老保险始终处于呼之欲出、箭在弦上的状态。”郑秉文说,直到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一个里程碑,意味着孕育整整10年的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呱呱坠地,也意味着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了重大突破。”
郑秉文认为,《若干意见》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定了近期实现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郑秉文解释称,上述“主要目标”具体可分解为“五个主要目标”: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将开展试点。作为社保领域专家,郑秉文比照几年前实施的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情况,对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应采取税前工资“比例扣除制”,不宜采取税前工资“限额扣除制”。郑秉文认为,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采取的是税前工资“限额扣除制”,规定按2400元的限额标准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但由于“限额扣除制”并非每年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予以动态指数化调整,所以,在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幅约10%的情况下,税优力度实际上呈逐年衰减趋势,这不利于大力发展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
“建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每年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采取‘比例扣除制’,以保持税优激励性不受工资增长的负面影响,避免出现税优力度衰减的情况发生。”郑秉文说。
其次,郑秉文建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工资扣除比例应高一些。“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是每年2400元,每月仅为200元,相当于制度建立之初的2016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这样的税优力度很有限,难以充分调动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尤其对中高收入家庭来讲,吸引力不是很大。这是一个教训,建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工资扣除比例至少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这样可为不同收入水平群体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既考虑到低收入群体,也照顾到高收入群体,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多样性需求。”
第三,针对试点范围,郑秉文认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不应小于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的试点范围。“当年启动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的范围为每个省(自治区)选择一个城市,一起步全国试点范围就是31个城市(含4个直辖市),效果很好,这31个城市立即成为拉动31个省(自治区)的动力源,这个新生事物的社会认知度很快得以提高。”他表示,这是一个经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不应少于健康保险的试点范围,如果每省选择一个城市,让试点城市以点带面,能够迅速带动全省,最大限度地缩短全社会对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期。
第四,郑秉文建议试点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半。“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于2016年1月正式启动,2017年7月就推广到全国范围,其试点过渡期仅为一年半。实践证明,一年半的试点过渡期是符合实际的,取得的效果较为理想。”郑秉文说,早在10年前的2007年,有关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就开始倡导和推动出台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其产品设计和后台支持已有10年的积累。因此,建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半,然后推向全国。
记者 班娟娟 实习记者 向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