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养老政策】山东发布养老新政,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3万张以上,建设改造街道及农村养老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2021年2月2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省长 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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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重点工作——

(九)聚力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求突破见实效。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努力把群众关心的事情切实办好。持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各类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10%左右,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再提高5%左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元。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3万张以上,发放防走失定位手环3万个以上。建设改造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150处、农村敬老院120处。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健康山东行动,启动实施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行动,加强各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健全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面开展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1万人次托养服务

(摘自:李干杰省长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2021年 山东省养老政策 

山东发布2021年首批46项新政!提出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

民生保障

      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分区域对各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8000元、9000元和10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11000元和12000元。

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

    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

    2021年,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1山东养老展

     为促进全省医养健康产业融合、协同发展,打造山东养老产业行业交流和招商引资平台,2021中国山东·青岛国际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博览会将于2021年7月2-4日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博览会将立足山东辐射全国乃至东北亚,打造全国养老产业行业交流和招商引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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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亮点 top 10+2

top1:各方资源鼎力支持,全民助力养老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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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展会将由继续由国家、省、市级民政系统以及养老产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海名国际会展集团联合主办,青岛海名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办。全力搭建最专注、有效、广阔的资源整合平台,推进整个养老产业链的改革、创新与跨越式发展。

top2:全力打造规模化展示平台

本届展会将迎合市场需求整合资源优势,展览面积增扩至30000平米,同时启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1号馆+3号馆+5号馆,预计吸引来自地400余家企业参与展示,其中国际化产品展览面积占20%。

top3:展示板块涵盖康养产业全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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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韩馆、欧美馆、品牌馆、山东馆、外省展团馆、公益馆六个特色展馆,其中,山东馆由16地市组成各地馆。

展示范围包括:康复医疗福祉辅具用品、“5G”+智慧养老服务应用、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及老年人才培训、旅居养老、适老化改造与设计产品成果、老年生活用品大集、老年文化、义诊、法律咨询公益活动等。

养老智慧机器人、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家居设备、养老管理系统、健康检测、智慧终端设备等“5G”+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及应用将作为本届展会智慧养老专区进行集中展示,推动智慧养老建设。

top4:30000+专业观众邀约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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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博览会将以山东为核心辐射东北亚市场的定位,以山东为核心辐射全国,细分行业观众群体进行邀约(政府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贸易机构、地产物业、金融投资、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医护学院、慈善机构、中老年人、残障人士、普通消费者等人仁到会)。

通过专业团队进行电话、网络、社群、地推等多维度邀约,通过民政系统和行业协会联合发文邀约,同时通过联合百家媒体大力宣传,多渠道邀约保障到会。同时以派发大巴车,设置丰富到会福利等方式促进到会,2021年,预计约有30000人次观众到会。

top5:独家政府买家团

博览会合作资源丰富,2020年7月3-5日第五届山东养老展有来自江苏、浙江、吉林、内蒙等地区176位,以及山东省16地市民政系统320位民政系统领导集体参会考察。2021年,将继续扩大影响力,组织更多政府买家团到会。

top6:百余家媒体联合力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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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展会将大力度进行针对性推广,以山东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城市为核心,全面辐射山东及全国。采取以专业媒体为主,大众媒体和民政系统内、有关养老协会及展商等自媒体为辅的相结合方式。

联合新华社、光明日报、财经日报、山东电视台、大众日报、齐鲁晚报、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等媒体以及百度、搜狐网、新浪网、新华网等大型门户网站60余家,老年生活报、中国养老网、优年网、南北巢、神州养老等100家海内外行业媒体进行战略合作,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通过新闻、图片、采访、直播等多种渠道全方位立体报道展会,保证参展商参展效果最大化。

top7:2021中国山东·青岛养老服务高峰论坛

邀请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业内品牌企业领导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展望十四五康养产业”主题进行解读与分享。同期举办“国际养老视界”学术交流会,邀请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专家到会分享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

top8:举办“2021山东养老产业招商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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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2021中国山东养老产业招商推介会”,以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为核心,由山东省16地市市政府分管市长或民政局局长等有关领导就各地区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进行推介,邀请大型企业代表进行企业养老产业发展战略计划推介。同时,现场进行山东省各地市大型养老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地址拟选在青岛国际会议中心(青岛奥帆基地内)。

top9:举办2021养老人才校企对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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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计划在展会同期举办“山东省养老服务人才校企对接交流会”,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强养老服务企业与设立养老相关专业院校的对接,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水平。

top10:组建四省养老产业联盟

2021年,计划2020年展会同期成立的胶东半岛养老服务联盟基础上,扩大养老产业合作平台,联合江苏、浙江、广东省,组织成立“鲁苏浙粤四省养老服务联盟”,推动四省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top11:开展“双十佳”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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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山东养老产业十佳品牌、适老产品十佳创新设计”评选活动,通过评选将优秀服务品牌、产品推向市面,惠及老年朋友,同时也激励更多的康养企业创新发展,为全省养老产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top12:特色活动展示“孝润齐鲁·安养山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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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展会将吸纳更加丰富精彩活动,共筑养老文化事业,弘扬华夏德孝文明,同行同乐!

△开幕式文艺演出

△养老行业领袖推动者沙龙

△养老行业会长实地考察学习1日行

△养老行业人才建设培训会

△2021年中国山东十大品牌评选活动

△中老年文化活动…

上届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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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最美青岛,与您相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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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康复辅具迎来重磅政策红利:2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政策措施清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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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民发〔20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国残联等2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 计 局

医 保 局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中医药局   药 监 局   知识产权局

中国残联

2020年12月28日

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工作政策措施清单
发展改革委
1、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2、对试点地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社会福利领域相关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教育部
3、推动试点地区的院校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
科技部
4、鼓励试点地区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在试点地区实施实现产业化。
5、支持试点地区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龙头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6、鼓励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7、支持试点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生物医用材料、仿生学、机器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工业和信息化部
8、支持试点地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民政部
9、鼓励地方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司法部
10、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财政部
11、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本国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鼓励试点地区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工伤保险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种。
商务部
14、支持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在试点地区举办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
卫生健康委
15、支持试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紧密衔接。
十一
人民银行
16、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
海关总署
17、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以及优势产品出口。
十三
税务总局
18、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
市场监管总局
19、指导试点地区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支持参与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鼓励并支持在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鼓励康复辅助器具认证制度开发,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五
统计局
21、支持和指导试点地区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供需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十五
医保局
22、鼓励试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
银保监会
23、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24、鼓励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及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十八
证监会
25、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十九
中医药局
26、鼓励试点地区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
二十
药监局
27、对试点地区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给予支持。
二十一
知识产权局
28、支持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力度。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关费用减缴。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优先审查支持。
二十二
中国残联
29、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和保障政策。
文章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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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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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

(二十三)强化数据资源支撑。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研究,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落实本意见要求,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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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

(二十三)强化数据资源支撑。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研究,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落实本意见要求,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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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受关注养老政策TOP10(附行业专家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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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无论对于养老行业,还是每一位中国养老人而言,都是不平凡的一年。接下来让我们通过相关政策共同回顾过去一年行业发展的节奏和脉搏。

总理政府工作报告:7处提及养老

5月22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通过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养老、托幼服务。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1月2日  卫健、民政、中医药管理局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机构设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服务人员资质、环境等要求和参考标准。

二、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与要求,对基本服务、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辅助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失智老年人服务等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三、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流程与要求,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流程。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1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要让养老机构知道,标准的规范内容是开业的最基本条件,不知道、做不到、做不好就可能被依法处罚直至停业整顿。要让所有的养老服务行政管理部门都知道,这个标准是履行职责的依据。如果不知道、不能依法监管就可能失职、渎职。——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对外发布

4月28日    民政部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作为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操性评价工具,分为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四个部分;等级评定总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关于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5月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新增试点城市: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汉中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 

7月15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9月17日    民政部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

要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做实做细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增进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福祉,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

 12月3日    住建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老龄办

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12月1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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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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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于每一位养老服务的从业者而言,不仅是经历了一个难忘的历程,更是经受了一场严峻的考验。但在这不平凡的一年中,中国的养老服务业,仍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从政策的供给看,政府不仅是高度重视,而且是越来越聚焦,越来越精准。

2020第五届中国·山东青岛国际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博览会已于2020年7月3-5日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展会规模突破15000平米,吸引高质量观众23000余名。

以下是业内专家,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原主任殷志刚做的分析总结: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后疫情时期新一轮发展的关键年。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视角,我梳理了几组关键词:良性互动、融合发展;全面放开、均衡协调;普惠优质、扩大消费;集成创新、系统实践。养老服务的创新创业,是需要重新思考,重新判断的,有几点是需要认识并高度关注的。

第一,养老服务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政府将进一步从积极应对、优势视角来系统应对老龄化,统筹协调各类要素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的市场更放开,竞争更公平,体系更完善,服务更优质,监管更科学。

第二,社会影响力投资是新时期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定位。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将进一步协同发展,在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的同时,将逐步推动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从产业的视角,就是要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与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第三,积极友好是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理念。老年人既是社会关爱的对象,又是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关注老年人力资源;关注生命周期、精神文化、老年教育;关注认知障碍、友好社区、适老改造、康复辅具等老年宜居产业。

第四,大健康与养老服务融合是新时代的特征。疫情后,人们更关注健康,更关注品质,社会心态也更平和。健康、养老产业更让社会资本关注,文化重建、生态重建,老龄化等社会发展环境为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带来机遇。

第五,多业态融合是未来养老服务的发展态势。传统的养老服务将转型升级;新型的老年家庭服务、老年康复护理以及机构养老、社区照料、家政物业融合的嵌入式、整合式、连锁化养老服务将培育和壮大;养联体、医联体、社联体机制将逐步成熟;区域性的健康养老专项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将会建立;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的养老产业园区或集聚区将会出现。

发展需要创新,创新赢得未来。新时代养老服务业的从业者需要从服务服从国家战略的更高站位,谋划新一轮的发展。要更加注重人们向好向上追求品质的需求释放,注重现代科技,包括互联网、物联网、云技术、AI、5G的应用。

要关注区域一体化发展,关注国资国企的资源要素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关注长护险等支付体系的完善,关注普惠金融、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总而言之,核心就是要非常清楚市场到底缺什么?考量的是投资(布局)的能力。

—— 殷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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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建议: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11月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01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今年10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介绍,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甚至还好于预期。从基金收支看,总收入2.1万亿元,总支出2.8万亿元。虽然短期收入低于支出,基金累计结余仍达到4.5万亿元。

但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各地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差异较大,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数量有所增多,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确,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也被认为是全国统筹的过渡政策,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年提高至今年的4%。

对于《建议》中提出的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实现全国统筹的前提是先实现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的要求是今年底要实现省级统筹。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了基金省级统筹,而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预期2022年左右能够实现全国统筹。

房连泉进一步解释,实现全国统筹之后,资金将全国统收统支,要进行统一的制度安排,统一参数、统一费率等,这个难度还是比较大,最大的难点是会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现在的发展方向是要理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

02
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建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我国的退休制度,男性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方可退休。但是,随着我国人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发展,现行退休年龄是否偏低,也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

早在2016年2月,人社部就曾表示,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已经有了初步方案,但还要按照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时任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介绍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时表示,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的时间,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

尹蔚民举例说:“如果5年以后你是60岁退休,政策施行以后,可能你是60岁零3个月退休;如果第二个人是第二年退休,那他可能是60岁零6个月退休。”如此区别对待,分步实施。

尹蔚民介绍,根据我们国家现在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人社部门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进行实施。

对此,房连泉认为,延迟退休政策提出来已有多年,此次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将来还会出台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相对应的政策。

房连泉介绍,延迟退休主要难点是要找到合适的时机来推出这个政策,并让社会所接受,“这个政策对缓解养老金不足的问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周期可能比较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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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有何新变化?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今天(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针对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新开办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要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等内容。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应明示收费价格等内容
对于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环节,比如服务质量、价格、事故责任等方面,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要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内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发布,明确8项医疗服务质量标准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出台了《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参照《指南》要求,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指南》主要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机构设置、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二是明确养老服务管理要求。医养结合机构需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等方面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并加强质量管理。

三是明确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护理服务管理、医疗康复服务管理、安宁疗护服务管理、感染防控管理、传染病管理、用药管理、病历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四是明确医养服务衔接管理要求。包括服务有效衔接和信息化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包括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联动管理、鼓励开展上门医疗卫生和养老等延伸服务。

五是明确运营管理要求。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办公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管理、签约及投诉管理、收费管理。

六是加强安全管理。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巡查管理、出入与人身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财产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

附: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全文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循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应当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2.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三、养老服务管理

(一)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等服务。养老机构一线照护人员应当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有关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1.生活照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鼓励老年人自行完成或协助老年人完成清洁、穿脱衣物、饮食、排泄、睡眠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生活环境清洁,对环境及常用物品进行清洁消毒、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为失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协助观察失智老年人的异常行为。

2.基础照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进行体征观测、护理协助、风险应对;协助老年人口服或外用药物并观察记录用药反应;对环境及物品进行消毒或清洁、预防老年人常见传染病;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并制定应对措施;对临终老年人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及哀伤应对、协助老年人家属处理后事。

3.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老年人进行体位转换、功能促进、认知训练;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示范、指导老年人开展康乐活动;应用音乐、园艺、益智类游戏等活动照护失智老年人。

4.心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辅导;与老年人及家属及时沟通。

5.照护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对适老环境进行评估、对老年人康复辅具使用需求进行评估。

(二)养老服务质量管理。

1.养老服务质量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等标准规范,并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要求。

3.不同等级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评价改进等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四、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质量管理。

1.应当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应当按有关规定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3.遵循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4.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落实机构内老年人安全目标。

5.建立符合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落实医疗服务有关安全保证、质量可控的各项要求。定期对机构内医疗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并持续改进。

(二)医疗护理服务管理。

1.应当开展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建立护理评估制度和流程。具体评估工作参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执行。

2.应当按照《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流程,建立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护理管理目标。

3.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制定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培训、考核和服务改进,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三)医疗康复服务管理。

1.开展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老年人需求状况,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康复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范。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应当按照《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

2.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应当按需评定老年人身心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社会功能,制定并实施康复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流程及风险防控预案。

3.开展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康复辅具管理制度,明确本机构配置的康复辅具目录,专人管理,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及相关记录,并指导老年人科学使用辅具。

(四)安宁疗护服务管理。

1.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及当地关于安宁疗护相关工作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2.应当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服务指南;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服务改进,持续改善服务质量。

3.建立良好的与老年人及家属沟通机制,加强与老年人及家属的积极沟通,注重人文关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生命尊严,保护老年人及家属的隐私。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感染防控管理。

1.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及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行业标准,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洁污分开、标识清楚,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

2.定期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提高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机构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建立有效的机构院内感染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机构院内感染病例和感染暴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4.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及人员培训、职业安全防护等工作。

(六)传染病管理。

1.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传染病的预检分诊、诊断转诊等工作。

2.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传染病疫情防控机制,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只对机构内部提供服务。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4.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具备救治能力的,可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治工作。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当立即上报、转诊,并做好记录。疫情期间,养老区域应当建立外部探访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出入管理,预防机构外部输入性感染,必要时可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七)用药管理。

1.应当进行多重用药安全评估,参照药品说明书,根据老年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2.建立日常给药管理制度,包括医嘱确认和审核要求、药品核对和清点流程及要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要求、药物存放与摆放流程及要求、每日药品发放流程及要求、药物发放及服用记录等;针对自我给药的老年人,建立协助其定期检查药物供应、储存、有效期等。

3.应当向老年人及家属明确说明所用药物的储存方式、给药流程和注意事项,指导老年人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途径合理使用药物,告知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观察及处理。

(八)病历管理。

1.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建立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及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2.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交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4.机构内老年人在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之间转换及老年人外出就诊住院均应当有记录及资料可查,相关病历应当妥善保存。

五、医养服务衔接管理

(一)服务有效衔接。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志愿服务等人员联动的工作机制。

2.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疾病预防和慢性病管理,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3.建立入住老年人日常巡查制度。医务人员应当定期查房,及时掌握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应当每日对服务老年人巡查,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管理和服务。

4.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入住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在疾病符合入院指征的情况下方可转入医疗床位,其他情况应当按门诊就诊,不可转入医疗床位。入住医疗床位的老年人,病情符合出院指征应当立即转回养老床位。

5.应当建立老年人危急重症的抢救与转诊制度,制订相关预案,服务人员及时识别病情危重状态,确保急危重患者及时救治和转院。可与上级或签约医疗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遇有需要急救情况及时转至相关医疗机构。

6.对于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入住参保老年人的符合条件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不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7.鼓励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延伸服务,为周边社区或小型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要求需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二)信息化管理。

1.应当按要求登录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全国养老服务系统“养老服务机构统计”板块“医养结合”专栏,及时填报医养结合相关服务信息及数据。

2.有条件的机构可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按照《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等要求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可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老年人门诊、急诊、住院病历、日常巡查记录、养老服务记录等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等功能,同时注意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要求,加强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六、运营管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

1.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机构类型和相关规定进行部门设置和人员安排,根据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工作和服务人员配比。

2.明确人员资质要求。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丰富的机构运营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经营管理、应急处理能力。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分管业务和管理流程。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或资质证书。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包含常见传染病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1次上述健康体检。

3.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计划,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4.应当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财务管理。

1.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明确财务各岗位工作职责。

2.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完善财务组织架构,规范财务职能。

(三)行政办公管理。

1.应当按照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考勤管理、印信使用、物品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2.应当建立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资质、服务管理部门设置、服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主要服务项目及流程、收费标准。

(四)后勤管理。

1.应当建立维修检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建立设施设备维护流程规范以及应急预案。

2.应当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做好垃圾、污水、绿化以及卫生保洁管理。做好废弃物监测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3.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范操作。

4.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要求,如收到捐赠物品或现金,应当做好捐赠物品及现金登记、分配及管理。

(五)档案管理。

1.应当做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的收发、整理、立卷、保管、存档等工作,建立保密机制,各类资料保存完整,及时分类归档。

2.医疗档案资料保存及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外包服务管理。对于有外包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外包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本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应当核实其服务资质,按规定签订外包合同,并加强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

(七)签约及投诉管理。

1.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入住机构老年人进行入院体检,开展相关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2.在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及服务人员应当将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病情、医疗措施、服务内容及风险等如实告知老年人及家属,视情况签订知情同意书。

3.老年人如需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规范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

4.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规范,明确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准确、合理的解决,提升服务质量。

5.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生养老服务纠纷,按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要求处理。

(八)收费管理。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收取费用时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并出具收据。

七、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误吸、坠床、走失、烫伤等。

2.应当明确机构内部应急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类型、职责分工、处置原则、处理流程、工作要求等。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疫情,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明确发生安全事件时,组织应对、报告、参与、求助外援、提供物资、善后处理等部门及人员职责分工。

(二)安全巡查管理。应当建立每日每班巡查与每月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等制度,要明确巡查和排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出入与人身安全管理。

1.应当明确人员出入机构的要求,建立入住老年人离开机构以及外来人员进入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在机构走廊、大厅、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应当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并对服务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有效防范和监管。

(四)消防安全管理。

1.机构内设施应当满足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2.应当建立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

3.应当完善防火灾责任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和演练的重点内容、演练的频次、员工和入住老年人的参与率。

(五)食品安全管理。

1.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达到食堂周边卫生环境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2.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财产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对偷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

(七)信息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各类信息互通、保密、保管、备份和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应当严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确保信息安全。

(八)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建立保养和更新设施设备的相关制度,包括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燃气管道和日常生活用具安全、健身器材安全、建筑安全等。

(九)安全教育与培训。

1.机构内应当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机构内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对老年人及其照护人员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2.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应急预案的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来源:人民网)

积极老龄化与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老龄化是本世纪全球人口发展的突出趋势。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很快,压力尤其突显。这要求中国的社会经济体系、制度安排和城乡空间规划需要尽快调整,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过程。由于绝大多数老年人仍然生活在社区,建设能够更好地适应老年人口综合需求的城乡社区,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1980年代提出“健康老龄化”的概念,在1990年哥本哈根世界老龄大会上将“健康老龄化”确立为应对老龄化的全球战略。2002年的世界老龄大会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积极老龄化”的行动建议,将健康、参与和保障构成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框架基础。积极老龄化强调发挥老年人口在物质、社会和精神方面的潜力,支持老年人口根据其需要、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公共事务。

在积极老龄化的视野下来讨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和在老年人口生活的地点加强养老服务显得尤其重要。

什么是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

上海在2005年率先提出“9073”的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格局,即90%的人口由家庭自我照顾,7%的人口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的人口享受机构中养老服务。总体上看,“9073”的养老服务体系,只是解决了政府养老的财政预算如何安排的问题,并不能对如何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细化的工作指南。

在积极老龄化视野下,需要基于“社区主义”的发展趋势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工作重点是依托社区整合资源和整合服务供给,促进家庭、社区和机构养老的有机联动,提供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增强养老服务和社区生活的紧密结合。

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服务供给的联动性。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是依托社区实现家庭-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相互支持和共同联动。在社区内可以建立包括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服务、老年生活公寓和护理医院等不同功能的多样化机构,丰富养老服务能力,以及根据老年人口不同的分级服务需求提供服务。社区整合性服务是建设一个完整的社区平台,为老年人口家居生活和机构养老开展支持和服务。

第二是服务内容的综合性。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不仅致力于满足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和家庭服务,同时支持老年人口健康促进和医疗护理,以及包括文化、体育、休闲发展等综合需求。不仅要实现包括预防、康复、医疗和照顾相结合的医养结合,而且需要扩展医养体的结合,以及和文化、教育等多样性需求的紧密结合。

第三是服务主体的多元性。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不仅应积极增强家庭养老的能力,同时需要鼓励邻里互助、通过志愿者和义工,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医生、护理员、法律从业人员等服务供给力量,提供系统整合的专业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四是服务资源的多样性。社区整合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最大的优势,是共享和调动社区内不同的资源对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例如学校的食堂、社区的文化站、图书馆、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超市、餐饮等,通过社区资源网络的整体性构造,强化社区功能整体的作用,增强养老服务的能力。

第五是服务流程的整体性。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需要政府的管理和投入、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以及市场服务的产业等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评估、服务供给、服务监管和需求反馈,形成制度化的服务流转,执行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标准。同时通过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的优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精准化的养老服务。

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撑机制

第一,通过社区规划为整合性养老服务提供适老生活的基础环境和社会设施。

老龄化带来具体地点的人口结构和人口生活内容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空间的调整实现有效应对。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改变割裂性的家居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丰富社区规划的内容,提供分层次的社区养老服务规划的设计方案,为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物质基础环境的配置。

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要求依托机构养老标准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这将为建筑和家装领域带来新的标准化要求和新的发展机遇。在社区中需要为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供相关的物理环境和设施建设,例如适合老年人行走的步道、无障碍设施,适合老年人休息的长椅和凉棚,更大比例慢行交通的公共道路,促进健康锻炼和生态服务的广场,公园等。根据老年人口生活需求提供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服务安排,居委会、街道对道路,公园,体育,文化服务,社区商业和餐饮业设施,老年医疗护理和养老床位数形成指导性的规定。

在社区规划和建设实施适老化改造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老年人口自身的需求,将老年人口的参与作为城市社区规划的基础。老年人的参与、其子女的参与,包括社会工作者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应该作为社区规划的必要基础,在社区规划过程中得到实施,才能使城市的物理空间实现老年友好。这也进一步说明,社区规划应该采取一种治理的指导原则。治理的发展需要基层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发现公众需求,通过不同社会组织开展对话和协商,才能将供给和需求实现有机结合,并从根据上实现需求为中心的规划。在充分参与的基础上,社区发展应该通过社区规划师制订工作清单,通过治理的机制开展社区规划和社区更新,才能建设适应所在社区人口特点和具体需求的养老服务空间安排。

在城乡社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城乡社区的不同类型,所在社区人口总量结构和人口构成的不同,在空间环境和社会规划中实现不同的具体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的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划配置,和在郊区农村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由于人口数量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显著不同,带来人口的需求不同,其社区规划的安排也应该有不同的特点。

在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空间规划中,应特别重视老年服务物质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配置,以及增强功能的弹性。例如重视发展一些复合型的养老设施,这样能够使老年服务的空间安排可以发挥最大化的效用。这也恰恰能够表现出需要增强养老服务在社区发展中的整体性。例如在一些城市的郊区,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院供过于求,而在中心城市的空间却不足。在一些城市中心社区,可以将幼儿园和养老院的场地结合起来,这样能够一定程度上扩充养老服务的空间,并形成一种通过老年人口照料幼童、幼童丰富老年人口精神生活的良好的互动。一些社区公共空间,白天可以作为通勤和商业、餐饮服务的空间,晚上可以作为老年人口体育锻炼的地点。这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由于缺乏场地,居民区内的广场舞出现扰民的现象,老年人的体育锻炼和社会交往能够得到增强,同时能够丰富社区的文化活动。努力探索增强空间的弹性,对于实现基于社区的整体养老服务有巨大的潜力。

第二,通过科技创新建设智慧养老社区及为老年人生活发展提供精准化服务。

科技发展有助于整合社区服务各种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并增强老年人口获得各类服务的可及性。特别是基于科技的服务深化,能够使老年人口在活动性下降的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继续实现其公共生活的参与,例如一些社区通过综合性的网络应用解决老年人口所需要的家政服务、维修服务、交通服务、餐饮购物,等等。科技服务也使教育、健康等各类远距服务得以可能,特别是电子健康档案的社区应用,能够帮助老年人的医院、社区医院和家庭医生的服务整合。此外,科技创新还能增强老年人口之间的社会网络,提升老年人口社会参与的能力。

中国不少地区正在开展智慧养老社区的探索项目,通过养老服务平台和信息化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基于养老服务平台实现数据收集和数据管理,从而能够提供更加精准化的老年服务,例如主动地对老年健康、安全提供预警、服务和救助。通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助于对养老服务状况开展及时评估,有利于对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乃至于社区空间规划和设计提出建议。同时,从养老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看,通过对接企业、会员制的居民投入,以及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监管,有助于实现整合化的服务。

第三,通过社会治理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共同参与和多元供给。

社区整合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但是由于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投入,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是难以完成的。只有通过广泛的公共参与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投入,在社区中形成养老服务的共同体,才能实现社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因此,社区整合性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基于社区发展能力的提高,需要社区本身从行政化的社区事务安排中转变为自我运行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在基层社区中建立丰富的专业性服务网络,需要专业性的养老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包括护理员、营养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等,同时通过各种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来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的具体供给中去。社区养老服务要形成产业市场,才能使社区养老服务具有可持续性。政府可以通过养老服务补贴、购买服务等各种手段,激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的发展,丰富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主体的发育。

第四,通过公共政策为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提供制度支持。

基于中国国情,社区整体养老服务体系特别需要政府主导,离不开有效的公共政策供给和管理制度安排。这包括在国家宏观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应该为加强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制定专项计划。政府需要主导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运行的制度规定,规范养老服务的标准,对养老服务进行科学监管,促进养老机构建设融资和企业债券,增强对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和对养老服务提供税收减免,完善对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资格认定的制度规定,等等。政府不同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形成整合性的公共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安排,才能使社区整合性的养老服务实现有效运作。

在中国快速老龄化的过程中,需要探索在城乡社区中因地制宜地形成富有特色的养老模式,形成社区整合性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应用方案、社会治理建设方案,以及和相关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强化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养老服务功能,创造出老年人口积极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形态,实现积极老龄化的发展目标。(作者任远系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本文完整版本刊于《城乡规划》2020年第3期。)

(来源:澎湃新闻)

我国应加快培育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品牌

9月9日,作为服贸会的一项重要活动,“跨代际养老服务产业创新会议”召开。会上,国务院参事马力提出,随着养老服务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培育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品牌,推进相关服务商实现连锁化运营。

具体来看,马力表示,我国的养老体系建设通过不断融合升级,逐渐发展为社区、居家、机构养老相互结合的模式,“居家社区养老是养老服务的核心。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经历了从认识不足到高度重视;从探索模式到基本构架形成;服务内容也从简单、单一的生活照料向综合、纵深的服务发展;服务组织则由小、乱、散到连锁品牌经营转变,总体来看,养老服务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针对养老服务供给方面,马力表示,未来应把发展社会组织作为重要任务,激活市场及民间资本的潜力,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主体,“为实现这一设想,相关部门需制定服务和代理的标准,营造公平可持续的环境。而服务商除了大力发展服务商社会组织,还要培育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的品牌,同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待遇。”

此外,马力还表示,未来我国应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的高效对接,通过技术支撑实现智能化养老,让老年人不离开熟悉的环境就能享受精准的服务。“首先是订单服务,通过线上平台,老年人不出门就可一键下单,由后台派单并全程跟踪,形成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带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连锁化运营。既能整合社会上分散的潜在医疗、家政、餐饮、购物等服务商,也可打破社区界限,形成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马力也提出,虽然养老服务总体发展较快,不过,目前养老服务最基本,也最急需的医养结合,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养老的一大难点就在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但较为有限的医疗资源并不容易与老年人的需求完全匹配,应加快建立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他进一步分析,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老年病医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或设施的建立,要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机构,或推动医院建立这类科室。同时还要加大力度发展老年护理和慢病管理、康复服务、安宁疗护、中医保健等医养结合的服务机构,推动有能力的医院开办养老院,让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服务,把医疗资源较快地应用到养老服务中,为居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照料等日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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